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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关于举办《物权法》司法解释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63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会员单位更加全面地了解相关详细内容,成都房协拟举办《物权法》司法解释专题讲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组织

主办单位: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协办单位: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

二、讲座时间

2016324日(周四)13:30 13:00开始签到)

三、讲座地点

西华门街33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三楼多功能厅

四、参加对象

成都房协会员单位中法务、权证及相关专业从业人员(每企业限23人),总人数控制在120人。

五、主讲嘉宾

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绍舜律师 

六、讲座内容

1、关于《物权法》及司法解释(一)的简要介绍

2、关于审查物权变动基础关系或确认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3、关于不动产确权争议中登记的证明力

4、异议登记失效后对当事人诉讼确认物权归属的处理

5、关于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法律效果的规定

6、关于导致预告登记失效原因的规定

7、对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所称“善意第三人”具体规定

8、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规定

9、关于特殊情形下物权保护的规定

10、关于继承、遗赠等情形排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

11、关于如何认定按份共有人优先权行使时“同等条件”的规定

12、对如何行使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13、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保护的规定

14、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的不动产不得主张优先购买的规定

15、关于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顺位的规定

16、《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17、关于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善意认定的一般规定

18、关于如何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规定

19、关于善意取得中善意取得判断时间点的规定

20、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合理价格”的规定

21、关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情形的规定

七、讲座费用

本次不收取任何费用,仅限成都房协会员单位参加。

八、报名方式

1、为方便操作,简化手续,科学管理,学员可通过网上预约或微信预约两种方式进行报名。

1)方法一:电脑网上预约。

请访问成都房协官方网站“培训教育——在线报名”板块(http://www.cdfangxie.com/Hr/bmindex.html),注册登陆后可报名并自助选取座席;

2)方法二:手机微信预约

请先关注成都房协微信公众号“成都房协”,浏览培训通知后,点击“阅读全文”注册登陆报名并自助选取座席。

2、学员报名后,成都房协将对报名学员身份进行审核,审核信息将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到学员本人手机,此短信是学员入场并对号入座的重要凭证,请勿删除。

3、若想了解或咨询本次培训更多具体事宜,请致电成都房协。 联系人:陈燕,028-86279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