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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捂盘惜售”等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建住房函〔2007336号文件的规定:

一、少数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严重干扰房地产正常秩序,损害房屋消费者权益,社会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已明确要求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同时已列入全国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重点之一。

二、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中,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行为的认定,可先按以下原则掌握: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但未在规定时间将批准预售范围内的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或虽对外公开销售,但故意才去畸高价格、以内部员工关联交易等方式,使公开交易难以成交变相截留房源的;或已达到规定销售条件,无理由长期不对外公开销售,具有明显囤房倾向,社会反映强烈的。

三、对被认定为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处理结果作为企业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档案。同时要加大对这类项目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