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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成都房协”);英文译名:The House And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Cheng Du,缩写是HEAC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包含但不限于)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建筑装饰、产权产籍、房屋征收、白蚁防治、房地产租赁、房地产金融、房地产财税、房地产技术支持、房地产会展、房地产研究、咨询策划、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法律、房地产测绘、科研、设计等工作的房地产企事业单位、部门、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发展方向;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研究、自律、协调、交流、服务、宣传等工作,及时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之间的联系。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房地产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为促进全市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服务。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邮政编码:6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映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搭建全行业及上下游产业链重要的专业交流平台,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共同协作,全面发展。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推动行业人才建设,组织举办房地产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各类讲座和论坛,帮助会员企业提高各层级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管理能力、强化实践能力;

(七)深化行业宣传推广,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国内外住宅与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市场等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办好网站和新媒体。利用上述宣传平台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宣传平台;

(八)拓展行业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房地产行业及有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组织境内外学习考察等交流活动;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与市场资源对接平台,开展国内外行业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我市房地产行业大数据信息库,通过大数据信息化为行业、为政府、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支持;

(九)实践行业多元服务,参与配合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推介会、表彰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顺应行业发展需求,开展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法律、评估、评价、经营、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市场、租赁、咨询、中介等服务工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各项工作与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挂钩协会、专业委员会等组织;

(二)单位会员: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系指热爱房地产事业,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自然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或满足第八条第(三)项条件的自然人;

(五)自愿加入本会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通报;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

(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修订会费标准;

(十一)授权秘书处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正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实行轮值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依照章程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为:会长及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及团体会员单位8000元/年,理事单位6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理事会可根据情况调整会费年度执行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经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成都市民政局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