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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文本

一、背景和目的

为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精神,防范炒作防范投机,引导市场供求回归理性,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的要求,制定《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着力于规范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程序、保障棚改、刚需家庭自住需求,防范市场风险,从公证摇号及选房顺序、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摇号排序选房、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购的房源及条件、完善购房登记和资格核验规则、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购房登记、公证摇号及选房规则六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相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按次参与摇号。为了杜绝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规收取排号费、茶水费、渠道费等行为,我市自201711月执行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措施,有力保障了居民公平购房机会,得到了社会好评。但由于受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以及资金保值增值需要的影响,导致不少居民为了买到房子同时在多个楼盘参与摇号,容易产生诱发恐慌性购房情绪、增加家庭债务负担、预埋违约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引导居民理性购房,《通知》要求: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在该项目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在此期间不能通过变换登记购房人的方式参与其他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

(二)关于核验登记购房人银行存款证明。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避免出现一个家庭以多个人的名义参与登记摇号现象,同时也为了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止出现透支住房需求、增加家庭债务负担等问题,《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登记购房人资格时,应核验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关于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为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购房资格现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购房环境,《通知》明确规定,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获取购房资格的,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单,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受理其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房管部门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解读机构: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解读人:文志敏

联系电话:86279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