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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企业缓缴
Q1
什么是公积金缓缴?
答:缓缴是指企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报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暂缓缴存公积金的行为。
Q2
缓缴的公积金需要补缴吗?
答:需要。缓缴期结束,企业应恢复公积金缴存,并及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补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
Q3
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无法提供与职工协商的决议,可以申请缓缴吗?
答:可以。企业确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与职工协商的决议,可以承诺方式先行申请缓缴。企业应承诺与职工充分协商,并自申请缓缴之日起3个月内且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决议。
Q4
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需要什么资料?
答: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申请表》。
(二)职代会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Q5
企业阶段性缓缴期限截至什么时候?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吗?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企业申请缓缴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仍需申请缓缴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Q6
企业阶段性缓缴期间,个人可以缴存公积金吗?
答:可以。阶段性缓缴期间,职工个人需缴存公积金的,由企业通过一次性或按月补缴的方式办理。补缴金额应按企业未缴、缓缴的实际月份数计算。
Q7
企业阶段性缓缴期间,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情况,如何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答:阶段性缓缴期间,企业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企业应为职工办理补缴后,再办理转移、销户提取等手续。
Q8
阶段性缓缴是否适用于所有缴存单位?
答:否。阶段性缓缴仅适用于企业,其他性质的缴存单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缓缴企业职工申请贷款
Q9
受疫情影响经批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受影响?贷款时能否视同正常缴存?
答:不受影响,视同正常缴存。
Q10
受疫情影响经批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其收入如何认定?
答:受疫情影响经批准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的职工收入,以缓缴前一月的缴存基数为准。
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Q1
“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是什么意思?
答:“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是指:受疫情影响的公积金借款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且审核通过后,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月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但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应还未还的款项(含本金、利息)足额偿还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Q2
我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办理“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呢?
答: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受疫情影响,所在企业经公积金中心批准阶段性缓缴公积金的借款人,均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办理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借款人未按月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不作逾期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困难的借款人一定要提前申请,如果未申请或申请未审核通过,发生了逾期还款,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作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Q3
“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是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是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呢?需要什么资料呢?
答:(1)受疫情影响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企业的借款人,请通过“成都公积金”APP提交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申请,不需要提供任何资料;如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服务部提交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申请的,请提供身份证件。
(2)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请提供身份证件、近半年工资流水,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服务部提交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申请。
(3)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请咨询贷款银行。
Q4
“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这一阶段性政策什么时候结束呢?
答:该阶段性政策暂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结束。办理了受疫情影响免转逾期的借款人,请务必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应还未还的款项(含本金、利息)足额存入公积金贷款的还款卡中;自2023年1月1日起,如仍存在应还未还的款项,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作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租房提取
Q1
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在租房提取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阶段性支持政策提高了租房提取限额,调整了租房提取区域对应方式。
Q2
租房提取限额的具体变化是什么?
答:将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月提取限额,由一二三圈层分别1340元、1000元、800元三档调整为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1800元、郊区新城1200元两档。
将全市范围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月提取限额,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
Q3
已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区域对应如何调整?
答:将原按一二三圈层的区域对应调整为两档区域,分别为城市新区和中心城区为一档,郊区新城为另一档。
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城市新区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Q4
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缓缴企业的缴存人若未能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能否办理租房提取?
答:可以。
Q5
缴存人林某在1至5月均以无备案租房提取的方式,每月提取700元,在不考虑账户余额的情况下,其在6月最多可提取多少元?
答:在执行阶段性支持政策后,月提取限额调高至1000元,1至6月累积限额为1000元×6个月=6000元,林某1至5月已提取700元×5个月=3500元,其在6月可提取差额部分,最多2500元。
特别提醒:
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办理须知及相关表格请复制以下链接至浏览器查看或下载:
http://cdzfgjj.chengdu.gov.cn/cdgjj/c1156363/2022-06/02/content_3a0efc1e1e06470d8f50d239276edde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