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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为构建住宅工程质量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年6月底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主动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畅通老百姓质量信息获取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近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工程品质提升的重要举措。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明确提出,“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757号),选择山东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2020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提出,“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成都、宜宾、雅安三市,开展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各试点市通过细化方案,完善措施,强化宣传引导及督促检查,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决策部署,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认可度和满意度,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该《通知》)。
针对全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开工建设的所有商品住宅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均应实施质量信息公示。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基本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联合验收情况和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公示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信息;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合同工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主要建筑材料信息。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强度检验评定结果,钢筋、防水、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规格型号和检测结论汇总情况。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公示主要装修材料及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等质量信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获得质量奖项情况;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承诺书。包括质量保修及投诉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方式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内容及时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相关规定对公示时间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开工前和交付使用前进行阶段划分,及时将公示内容的原件扫描件通过工程现场向社会公示,现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方式进行公示,网络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
来源 | 四川建设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