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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亟待对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工作规则及流程进行指导。
  二、制定目的
  在《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优化提升及“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自然资规〔2019〕3号)基础上,深化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补充成自然资规〔2019〕3号中关于单选项目流程的缺口。用以指导单选项目及其他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项目的办理工作。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8、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1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12、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1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1号)
  1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15、《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16、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意见的通知(成国土资函〔2017〕746号)
  四、主要内容
  《成都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分为九部分,分别为明确适用范围、办理方式、明确审查内容、明确合并办理流程、后续办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办理时限、证书有效期、实施日期和期限。
  (一)明确成都市域范围内需要申请同步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含单独选址项目),以及单独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明确办理方式。针对两事项需同步办理、可仅申请办理单一事项等不同类型项目办理方式进行分类说明,并明确办理方式。
  (三)明确审查内容。同步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审查内容包括用地预审审查、规划选址审查;单独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审查内容包括用地预审审查、城市规划符合性审查。
  (四)明确合并办理流程。针对管理层级的分类,以规划选址办理权限为抓手,明确各类项目的具体办理流程。此部分涵盖对成自然资规〔2019〕3号中关于单选项目流程缺口的补充。明确各级项目在合并办理阶段的具体办理要点。
  (五)明确后续办理流程。明确各类项目的具体办理流程,包括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项目生成阶段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流程。
  (六)明确责任分工。针对管理层级的分类,明确各类项目办理主体及发证主体。
  (七)办理时限。明确合并办理及单一事项办理的工作时限,由于特殊原因,承诺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审批的市、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针对补正、退件等相关工作流程进行说明。
  (八)证书有效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九)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间,对本实施细则局部不完善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程序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后进行优化和完善。实施期间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