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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2016年9月颁发施行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为规范我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需求,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在对标上海、广州等先进城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和计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移交管理、使用管理、管理责任、附则,共八章三十七条。


关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定义

是指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配套建设的能够满足居民基础教育、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的设施,共分为8类、27项。


关于规划用地管理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其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且土地上市出让前应具备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应约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接收单位、履约保证等事项。土地使用权人代建的独立占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约定要求出资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接收单位为项目业主,由其申请办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行政划拨供地等手续。


关于建设管理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投入使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社区综合体项目,可配置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50%的便民商业等业态。分期开发建设的宗地,其配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实施。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在销售现场、官方网络平台公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清单。


关于移交使用管理

根据投资主体、土地来源、资产性质,分别明确接收单位。明确配建的机动车车位应当为产权车位。明确签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等移交手续的办理时限为竣工验收后90天内。明确移交前后的管理维护责任主体。鼓励对社区综合体开展专业化一体化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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