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通知 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位规划建设和销售管理
为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有效解决我市部分区域停车位布置不均衡等问题,现将科学设定机动车停车位配比,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促进智慧停车和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定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等部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根据区域机动车停车位供需情况、不同建筑类型等,优化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工程,积极扩建新增机动车停车位。
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当同步设置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相应安装条件,鼓励在配建标准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租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规范开发企业办理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行为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与住宅同步预售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占车位(人防车位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预售楼栋面积占该项目地上部分总面积的比例。
开发企业预售机动车停车位时,应按照预测绘报告确定的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已售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位置等,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并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
(二)规范开发企业销售机动车停车位行为
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非住宅类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规划配比。因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公司注销等原因,办理车位整体转移的除外。
含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2个机动车停车位。
2.第二阶段,在满足相关条件并预留部分车位后(见附件),开发企业可向业主销售更多车位。
(一)鼓励机动车停车资源共享
在首先满足业主(含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尊重车位产权人意愿、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情况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程序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共享住宅区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停车信息服务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装备开发车位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错时共享停车服务。
(二)优化完善智慧停车信息平台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车位配建指标、车位数量等方面的信息,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鼓励支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服务运营,提升其停车信息发布、查询、导航、车位使用、缴费、电子发票等环节便利化程度,增加用户便捷停车场景,提高用户体验友好感和市民知晓度。
(三)强化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路内临时停车位的设置,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车位空置率和停车需求等情况,每年对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至少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预留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