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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通知 进一步明确非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


为进一步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促进供需平衡,现将非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分阶段销售




(一)第一阶销售


开发企业取得非住宅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向单套业主(非住宅业主,下同)销售不超过规划配比数量的车位。



(二)第二阶段销售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开发企业可面向业主销售,不设个数上限。



二、做好产权转移登记




住建部门在合同备案环节对开发企业第一、二阶段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政策文件规定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备案合同(含审查通过标识)等申请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前期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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